文:@新蜜蜂alex182
#警方通报钱枫被曝性侵案#警方通报中写的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强奸犯罪事实”,有不少网友就疑问,会不会真的是证据不足?会不会是钱枫真的没硬起来导致证据不足?所以今天来好好探讨一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强奸犯罪事实”这句话怎么理解?
强奸犯罪关键证据有两大块,第一是发生了行为(行为证),第二是违背了女性意愿(主观证)。我个人理解“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强奸犯罪事实”这个表述同样存在上述两方面的可能性。而网友的疑惑可能更多集中在第一种可能性,就是是否发生了性行为上,而忽略掉了违背女性意愿这一块。
先说行为证据,强奸是行为犯,不需要必须无套插入、射j才能认定,只要着手实施了包括性禁锢、准备作案工具、以强奸为目的的殴打、撕扯衣物或胁迫等行为,即可认定即可立案,之后都有可能追刑,硬没硬起来不影响,进没进去不影响,即便只有抠摸,也可以按涉嫌强制猥亵罪立案、刑拘,这些都不能作为“证据不足不予立案”的依据。
现在刑事侦查的手段很先进,被侵害人衣物上都可以提取DNA,嫌疑人想要清理干净所有证据非常困难,除非被受害人自己帮助,比如洗澡、洗衣服,洗得干干净净,或者过很久才去报警,人为导致证据灭失,否则发生过的事警方查不出来的可能性并不大,即便暂时收集不到足够的行为证,警方也不会轻易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警方在一个月调查期后出具通知书,个人推测,行为证不足的可能性不大。
再说女性意愿的主观证,这基本是一个排除反证的过程,多数强奸案(特别是熟人之间的)嫌疑人都会提出“对方同意”的辩解,这时候就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不同意,也就是排除掉同意的证据,很多熟人之间的强奸案,败在主观证这一块,有些是因为案发当时女性半推半就,没有明确表达不同意的意愿,有些是通过事后的一些反常行为间接证明被受害人当时同意过程中或者事后反悔。
说到这可能会挨喷,我100%完全支持女性性同意的完全保护,只要有一点不同意就不能发生关系,即便是夫妻、情侣间,即便是多次同意有一次不同意,即便是同意戴套过程中取下,都应该算强奸。算什么强奸?算理想中的强奸,现实司法中的强奸认定有很大难度,因为对方律师一定会抓住这一点狠做文章。
酒后无自主意识情况下,发生关系都应被认定为强奸,但是还有一部分是被侵害人酒后并非无自主意识,而是精神亢奋,对性行为积极主动,主动求欢(包括认错人),比如之前阿里那个猥亵案嫌疑人妻子反复提王某脖子上被“种草莓”,以此说明是女事主主动勾引,我估计王某被变更强制措施也有这方面原因,主观证比较软,批不了捕。
个人倾向于“违背意愿”的主观证据不足,不足以排除“她同意”的可能性。从阿里案和这个案我们都能看出来,酒后的性行为是危险的,男性女性同样危险,为什么说危险?我当时发了这么一个投票(图3),可以看到很多人仍然认为酒后明确同意,事后反悔的性行为算强奸,这对男性“对方是否同意”的判断提出重大挑战,酒后再甜蜜,醒后一翻脸就让你吃官司,所以我们还是尽量不要酒后做爱,远离酒后男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