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今妹报道了柳州市柳南区两辆“坐拥”几十张罚单的“违停王”汽车被依法拖移暂扣,该事件引发网友热议↓
近日,
其中一辆在10个月内
违停24次的小车,
车主终于现身,
且“锲而不舍”地三次到执法部门协商,
希望能够只处理一次违停,
被执法人员拒绝后,
还拨打12319城市管理热线,
投诉“执法不合理”,
究竟是闹哪样?
11月底,柳南区城管执法局联合柳南区交警大队,在辖区开展交通秩序整治行动中,在革新路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桂G333XX的汽车违章停放在人行道上,由于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执法人员依法将车辆采取拖移措施。
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该车从今年2月15至11月28日,在柳工大道人行道违章停放1次,在革新路人行道违章停放23次,其中,有一次是在24小时内的同一违停行为开出的第二张罚单,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取消。因此,该车的实际违停次数为23次。
车辆被拖移的第三天,男子谢某先后三次来到柳南区城管执法局办案大厅,找执法人员“协商”,称自己只是“临时车主”,车辆是他表哥的,只是借给他用。用车期间,自己只违停一次,其他的违章均不是自己所为,只愿意接受一次处罚,但三次都被执法人员予以拒绝。
“协商”无果后,谢某把问题投诉到柳州市城市管理热线,质疑执法人员的执法合理性和合法性。执法人员表示,根据有关规定,违章、罚款有各自的主体,违章是记录到车辆的档案资料上,如是多名驾驶人造成违章的,应当一同到执法部门进行处理,不能因为有22次不是本人的违章行为,就能够“一笔勾销”。
12月6日下午,自认“倒霉”的谢某,终于到执法部门为车辆的23次违章停放行为每次“埋单”150元,缴纳了3450元罚款。执法人员问谢某,为什么被贴了那么多的单子仍然不改正,仍我行我素随便乱停。
谢某说,
他是来宾人,
在来宾没有见过这样的单子,
以为这些单子是假的。
令在场人员哭笑不得。
执法人员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施划停车泊位的除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相关规定,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150元罚款。
希望广大车主
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把车辆停放在允许停放的地方,
不要随意停放车辆,
共同营造一个顺畅、安全的出行环境。
来源 | 南国今报记者许洁琳 通讯员韦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