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过程中,在工作人员同被征收人协商补偿时,我们经常会听到“要是再不签协议,我们就让法院过来强拆了”等类似话说,甚至有些地方下发的征收文件中就载明“征收期限为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在征收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征收部门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等内容,听到或看到这样的话语,被征收人心里都难免发慌。那么,不签协议,征收部门到底有没有权力让法院强拆呢?今天我们就给大家揭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应当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向被征收人送达。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法定期限届满,征收部门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征收部门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已经作出了补偿决定,一是复议、诉讼的法定期限都已届满,被征收人未提起法律程序。在上述两个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征收部门向法院申请强拆才会得到支持。而且,需要注意的是,即便申请强拆也是征收部门组织强拆,并不是由法院来实施强拆。
所以,即便在征收期限内不签协议,征收部门也无权直接向法院申请强拆,而应先下发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听到“再不签协议,我们就让法院过来强拆了”这样的话语时,不用过度紧张,很可能只是一句唬人的话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