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2月1日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姜某甲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起诉书!
被告人姜某甲,男,1967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工人,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路**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子乡**村**号)。被告人姜某甲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强奸罪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滕某某系被告人姜某甲的儿媳妇,同住在本市栖霞区**家园**栋**室内。2019年8月6日19时许,姜某甲酒后进入滕某某的房间内,先用言语调戏滕某某,并讲“如果寂寞了还不如用我的,不要用那些东西”之类的话,后将滕某某推倒在床上,控制滕某某的身体,遭滕某某反抗。期间,姜某甲抚摸被害人滕某某胸部、拉扯其衣裤,滕某某极力反抗,并将姜某甲面部抓伤,后滕某某逃至楼下。被害人至楼下后遇到他人并报警,民警接警后至该房屋,并将外出寻找滕某某未果而回家的姜某甲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图片来源网络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