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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恶意贷款指的是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或者不当手段申请信用卡,并通过透支、套现等手段获取资金,而无意还款的行为。这种恶意行为严重侵害了银行和其他信用卡机构的利益,也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金融风险。恶意贷款可能导致受害者信用记录受损、资金流失,甚至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恶意贷款行为,法律法规普遍予以严惩,因此民众在使用信用卡时应提高警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避免成为不法分子的利益受害者。
并非所有的债务人都是恶意,债务本来就是一个矛盾体。随着疫情后时代的来临,信用卡的收紧,逾期,滞留还款,新的贷款泡沫不断被挤爆,工薪阶层用卡养卡在收入日趋不稳定时就显得异常尴尬。新消费的花呗,京东各种分期,让刚参加工作的人深陷其中。
一些机构,银行打着收回不良贷款的幌子非法催收,第三方随意收集个人信息,有的违法,有的暴力催收。难道欠了几千元的人属于恶意吗,
要正确面对债务,公正合理的看待债务。放贷的时候就是有风险,但是有人为了高利息放了,一但生意亏损,还不上的,不能看做恶意,要判断主观意图。
我觉得除了有钱,估计不还的才能做为老赖,要有拒不偿还或者转移的动作。当然这个很难界定。
信用卡定性诈骗标准:大部分人日常使用后入不敷出的不算诈骗,不会坐牢,属于民事债务纠纷,银行可以通过催收、委托催收、起诉、查封等形式催债,但是需要通过合法形式催收。新办的卡透支后不还的、伪造他人信用卡的、盗刷他人信用卡的、提供虚假信息办卡的有可能坐牢,小微企业主为了企业续命,新办卡后没有归还或者恶意不还的有可能出问题[来看我]
信用卡逾期会坐牢吗?
还真有可能会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如果恶意透支信用卡五万元以上,
确实有以下情况的,那么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第一,明知无力偿还而大额透支的。
第二,肆意挥霍恶意透支信用卡的。
第三,透支以后,以隐匿、改变通讯方式等逃避金融机构追偿的。
如果有以上情况,经开证银行两次以上催收,并且逾期三个月不归还的,
那么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但是法律并非一概而论。
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用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最终企业破产导致无力清偿的,一般不认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您了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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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恶意透支
以下行为属于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
1、知道自己没有足够的还款能力,但是仍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归还。
2、透支信用卡后,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的催收。
3、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用这种方式来逃避还款。
4.使用信用卡的资金进行违反犯罪活动,比如非法集资、赌博等。
4、非法占有信用卡资金,并且拒不还款。
石门警方破获一起信用卡诈骗案
k8月2日,石门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破获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易某国。
今年6月23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向经侦大队报案,称本县居民易某国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到共透支69279.8元,多次催缴未还,给银行造成损失。
接警后,经侦大队立即组织民警调查核实。经查,,易某国因做生意需要大量资金周转,于当年12月30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办理了一张额度为8万元的信用卡,到7月30日,累积透支69279.8元,未及时归还。逾期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易某国仍未归还。
8月2日,易某国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石门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信用卡服务业务的快速发展,在改变生活方式的同时,引发了大量的法律问题,下面我们带大家一起了解有关信用卡诈骗的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信用卡透支了你敢不还吗?
今天接到一个朋友电话,询问一下信用卡不还的后果。其实,他这样一说,我就猜到十有八九是想恶意透支了。正常的话,办信用卡是为了使用方便,可以有积分换礼品,还有一段时间的免息期,到期就还了就oK。
恶意透支信用卡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朋友给咱打电话了,咱必须得告诉他,不能眼看着往坑里跳啊。我说,第一,你一分钱也不能少还,还要付利息、复利、滞纳金等不少的费用,比一般的民间借贷利息还要高。第二、信用上受损,以后银行系统会给你列入黑名单。第三,就是涉嫌刑事犯罪。你可要想好了,这可不是闹着玩儿。
借着这话茬,我就讲讲恶意透支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以《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恶意透支在5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较大,就构成刑事犯罪了。
那么,怎么认定为恶意透支呢?我举例说明吧,比如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再比如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赌博、买黑彩等)这些情况导致无法归还的,就认定为恶意透支。再专业的也不多说了,不搞法律的人知道这些就够了,能避免犯罪就行,致于真犯了罪可以找律师辩护,术业有专攻吗。
在众多的银行信用卡中,知道哪个银行最喜欢以恶意透支信用卡起诉逾期的卡主么?根据我在公安局的朋友透露,接到大多数的报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就是中信银行,其他行的信用卡很少有,至于是不是这样我的不知道,相信很多卡友是有体会的。
信用卡诈骗比如填写申请材料造假,恶意透支比如一次刷空卡拒不还款,做不到这些算不得信用卡诈骗,别被这种人忽悠了
信用卡透支不还,不一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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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疫情时代,现金流紧张之人不在少数,面对捉襟见肘的经济状况,信用卡逾期不能如期偿还,是否会被直接认定为信用卡诈骗呢?此类案件民刑交叉的争议焦点在哪里呢?经典案例,与君分享。
基本案情
董某某7月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于8月至10月共计透支12万元,其中通过POS机刷卡提现9万元。所获资金大部分被董某某用于生产经营。
同期,董某某还款8万元。10月31日以后董某某没有了消费记录,但陆续还款11笔,计3.9万元。10月31日以后,董某某被发卡银行计入账单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计4.5万元。
发卡银行于12月13日起对董某某进行第一次催收,同年12月16日进行第二次催收,直到12月17日共计催收17次。后发卡银行于1月21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日董某某被抓获。2月董某某通过亲友将卡内所欠本息5万元全部还清。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
第一,行为人经发卡行多次催收而不归还欠款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透支”?
第二,发生了透支行为,应通过哪些标准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宣判后,被告人董某某提起上诉,称其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已归还全部欠款本息,降低了危害后果,金融机构无实际损失。其辩护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董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属于“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董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董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本案只是一般的民事纠纷。
案件评析
《信用卡司法解释(一)》第6条第1款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恶意透支”。上述规定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主观上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二,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超额或者超限透支”且“经两次以上催收不还”的行为。
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持卡人仅仅是经催收不还,但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不为恶意透支;如果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银行没有对持卡人进行催收,或者开始透支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两次催收后3个月内已经归还,则因为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而不能认定为恶意透支。
本案被告人董某某客观上实施了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且经催收不还的行为,根据《信用卡司法解释(一)》第6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人被催收的次数超过两次,且超过3个月仍未全部归还,符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要件。因此,本案关键在于判断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也是本案的争议之处。
关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具体认定,《信用卡司法解释(一)》第6条第2款列举了6种情况: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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