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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安用地独家研究系列·49·睿诚研究院|
文|罗乾波
01 主要法律文件概览
经睿诚研究院多年跟踪观察,在长沙两安用地领域发生的众多项目案例中,因各类法律纠纷而导致的案件中,可适用的法律法规文件,按颁布时间先后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此为刑事类法律,在两安用地中,主要作为个别人行贿受贿的判定依据,其典型案例为天心区新天村龙潭湾项目中的案件,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案号“(2018)湘0105刑初204号”文件显示: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志忠分别系长沙恒宇置业有限公司(恒宇置业)、湖南长沙永熙实业有限公司(永熙实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2006年下半年至2014年期间,恒宇置业、永熙实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被告人邓志忠向国家工作人员李某某、张某某、邓某行贿共计人民币132.8748万元。”
在早期的两安用地处置过程中,类似的案例还有许多,可自行百度查询了解,此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以宪法为根据,结合中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的法律,于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此为民事类法律,在两安用地的各类纠纷中适用较广,诸如在村企合同纠纷、企企协议纠纷、村民股权确认、集体经济成员合法权益保障、集体经济组织规范等方面皆有充分的用途,也是长沙两安用地领域内解决相关纠纷和问题的基础型法律文件。
综合数十年来的长沙两安用地的法律实践案例,睿诚研究院分析认为,该文件与后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三个文件,足以并称为两安用地民事纠纷的“四大基石性法律”。
其中,以前国内适用的《合同法》和《物权法》两个文件,已于2021年1月1日归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不再作为单独的法律文件出现。
典型案例有:
岳麓区观沙岭街道与湖南协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20)湘0104民初16030号)、长沙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黎托社区筹建委员会合同纠纷((2014)雨民初字第04599号)、长沙鑫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大塘社区筹建委员会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2013)长中民执字第00098-6号)等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据2010年10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文件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文件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而制定的法律,其规范的是村民内部自我管理的事宜。
在睿诚研究院两安用地法律纠纷数据库中,典型案例有:
龚长清、曹巧红等与红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井湾子街道德馨园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其案号为“(2017)湘01民终3308号”,该案件主要就《红星村欧家湾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书》的效力问题进行了申诉和审判,当时作为原告的村中54名上诉人重点依据该法律来进行上诉和答辩,并将其作为核心依据来举证。
作为被告的红星实业集体有限公司和湖南园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两方,则主要依据《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两个文件来申辩,一致认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对村民内部管理的法律规定,不应以此作为评价合同效力的依据。”
最后,2017年10月27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54名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驳回54名村民的上诉请求,并成为终审判决。
其他的法律案例,如发生于雨花区大塘村的“唐亮星与长沙市大塘湾实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等案例,其案号为“(2019)湘0111民初737号”;其中大塘湾实业为大塘村村办企业,依照通行的《公司法》而判决,比较普通,就不多说了。
02 两安法律依据的底层逻辑及主要差异分析
据睿诚研究院独家观察,综合国家、湖南省及长沙市三个层面的相关法律和法规等文件来看,长沙两安用地在其各类法律纠纷中,我们认为,其法律层面的底层逻辑主要可分解为两个方面的情况:
第一,根与经:以国家级法律为基础
这是法律大框架的基础原则,两安用地也不可能例外。不同领域或产业等层面的差异,皆需归附到原点,才能建构起树干林立、支脉纵横的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两安用地也受益于这一大的系统。
土地、房地产、两安用地、集体经济等,只是中国庞大经济系统中的一个环节,亦必须在各类子系统中有良性约束地进行运行。
第二,干与叶:以地方性法规为应用
如数年来,省和市政府持续推出各个两安用地类法规文件,皆是建立在各项国家级相关文件的基础上。例如,在经济形态上,两安用地为国内集体经济发展中的长沙特色性产物;在组织管理上,两安用地必须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来开展工作;在村民变股民的过程中,必须参照《公司法》来进行运作等;不一而足,环环相扣,已形成严密体系。
03 写在最后
综上所述,本文旨在梳理两安用地可适用的国家级主要法律问题,以便在类似的案例和纠纷中,能快速有效找到合适的可参考的法律文件、来解决现实中的各相关问题。
同时,便于政、村、企、学、民等不同主体在实操中,能迅速寻找到合理的路径进入到问题的核心中来,而有效提高工作效率。
也能为房企投拓等提供些许助力,是睿诚研究院撰写此文之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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