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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农村留守妇女孔某在田间劳动时,被同村60多岁的鸡某盯着看。鸡某见周围没人,就想强奸孔某。当鸡某想拥抱孔悦时,孔某不时闪避。双方绕着转圈大约十分钟。鸡某一直没能赶上孔。孔大喊救命,但周围没有人。孔说:“晚上最好到我家来,不要在这里。”鸡听了,不再追孔,答应晚上去孔家。鸡某离开后,孔某报警。
这是一个发生在农村的真实案例。鸡某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应该受到处罚?笔者结合本案及刑法有关规定,谈了自己的看法,可能会引起争议。如果有什么问题,请指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合法权益是妇女的自决权。
这里的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妇女的方式压制妇女的反抗,使妇女处于不敢反抗的状态,然后与她们发生性关系。暴力行为应针对受害人的身体进行,否则很难将暴力行为定性为强奸。
《刑法》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在这种情况下,鸡某追上孔某,想抱住孔某。因为他太老了,不能接近他,他应该被视为一个强奸准备。
预备与未遂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着手实施法益侵犯的行为,所谓着手是对法益有紧迫危险性的行为,本案中,鸡某只是于孔某迂回中,这样的行为不能视为强奸罪的着手,因此,鸡的行为是强奸预备。
鸡某的行为是强奸准备阶段的中止
《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自动放弃犯罪,但并不要求犯罪人真诚悔过。如果行为人认为犯罪可以进行到底,并基于其认为的障碍而放弃犯罪,则应视为犯罪中止。
在这种情况下,鸡某本可以追孔某。毕竟,孔也是个五十多岁的女人,鸡本可以抓住孔。鸡某之所以放弃本可以最终实施的强奸,是因为孔某说晚上回家比较好。对于强奸犯来说,这一判决不足以阻止他的强奸。因此,鸡某放弃的行为应当是中止犯罪。
鸡某构成强奸罪
根据以上分析,鸡某的行为是强奸罪预备阶段的中止,具有一定的侵害合法利益的行为。因此,只要强奸罪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就涉嫌强奸罪,但是否处罚则另当别论。
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预备犯,可以比既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宣告鸡某有罪,免除刑事处罚。
写在最后:在本案中,鸡某的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侵害法律利益的行为。强奸罪虽然在犯罪的初级阶段是缓刑,但侵害法律利益的行为很小,但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在承认鸡某有罪的情况下,是否处罚,根据上述分析,鸡某应当免予刑事处罚。当然,如果行为人真心悔过,得到受害人的理解,在侦查阶段就不能作为案件处理,并进行相应的治安处罚,这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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