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语法的主客观性
“他读了4年大学”、“我看了3天书”、“曹操打了两个小时篮球”、“阿Q上了5天班”以及“他大学读了4年”、“我书看了3天”、“曹操篮球打了两个小时”、“阿Q班上了5天”。前一组和后一组语义相同,只是侧重点不同。但不能说“读了4年他大学”、“大学4年了读他”,不符合汉语表达规范,或者不知所云。词序体现了语言构造的组合关系,语法单位的词性则体现了聚合关系。这些语法规客观地存在于语言中,而语法学则是我们的主观对这种客观存在的研究。
二、语法的作用
从说写者的角度看,语法规范着语言的表达,以及话语的生成依据;从听读者的角度看,语法是理解话语的认知规则。例如:“一只船坐10个人”,不是说船压在人身上,只是一种汉语的特定的句子的模式,表示“多少东西供多少人使用”。又如:“1锅饭才吃了3个人”与“3个人才吃了1锅饭”,前者的意思不是饭吃人,与后者的基本意思相同,但也有细微的差异,这里有主观者情感的倾斜。前者是地主不希望长工多吃,后者却是做父母的希望自己的子女身体健康、能吃能喝。然而,不能吃的长工干活不行,以及半大小子吃穷老子,这已涉及到语法无法体现的主观者的心理倾向和客观存在的逻辑导向。 即使字词、组合完全一样,语义也不一定样,例如“你好”也分“你好!”、“你好?”、“你好,”:“你好!我是大王派来巡山的”,打招呼;“你好?狗都不吃屎”,说反话;“你好,会帮助我的”,陈述句,表示肯定。
“ 曹操打了三天篮球”、“悟空三打白骨精”,虽然“曹操三天打了篮球”这句话可以会意,可不符合汉语表达习惯,而“悟空打三白骨精”就不知所云了。这是因为数量词于数词的语法功能不同,可以改为“曹操三打篮球”、“悟空打三个白骨精”。“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显然“打”只能受数词修饰,而“人”可受数量词修饰,并在精简句中可受数词修饰,“三人”可以精简,而“三白骨精”就不行。再如“七上八下”、“三言两语”,两者都是用数词修饰,前者状动作自然,后者定事件却为精简。状动作产生了“状语”、“谓语”,定事件引来了“定语”、“名语”,而“名语”因动作谓语的指向而分主宾。所谓的“主谓宾定状补”,呆子稍加留心也自会悟出,并不是什么高大尚的东西。(“名语”是我自家造的,反客为主,也有强龙不压地头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