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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女士与楼先生2009年结婚,婚后育有一个儿子。
2013年中旬,楼先生因为生意需要,独自一人到广东发展,家里则完全由骆女士一人照顾。长期分居的两人因为缺乏沟通交流,夫妻感情渐渐淡漠。
前两个月,楼先生听说2021年起离婚手续会变得十分繁琐,就与骆女士协商离婚。没想到,骆女士倒也答应地十分爽快,“既然已经走到形同陌路的地步了,离婚无非也就是领个证的事情,没必要闹腾,不如和平分手好聚好散”骆女士如此形容自己当时的感觉。
于是,楼先生自己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上面写到“位于义乌市城中中路xxx号房屋归女方骆女士所有”、“双方共同存款80万元归骆女士所有”、“车牌号为浙Gxxxxx的奔驰牌小型汽车归骆女士所有”……在最后,楼先生特别注明“其余所有财产归楼先生所有,骆女士不再向楼先生主张分割”。骆女士知道两人除了城中路的一处占地79平方米的垂直楼外,楼先生也只有一个市中心的套间以及村里旧改时凑间买来的三间房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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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分割财产对于骆女士来说也还算公平。所以,两人就这样顺利地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离婚后不久,一次与闺蜜的聊天中,聊到前夫楼先生时,骆女士说他在广东混了那么多年,一点名堂都没混出来,还搞得“妻离子散”。但闺蜜说了一句,“不会吧?我还以为他在那边生意做得很大,要不然怎么待在那边这么多年不愿意回来……”
这句话却突然点醒了骆女士——前夫会不会瞒着她在广东那边购置了房产。结果,一番周折下来,还真让骆女士找到了线索,原来楼先生早在广东那边购置了数套房产,更是在那边组建了自己的“小家庭”。
这一发现让骆女士震惊不小,于是她找到了稠州论坛律师团咨询,“我最担心的是离婚协议上特别写过的,其他财产是归他所有的,这该怎么办?”
接待她的值班律师郑文强、陈騄仔细地为她进行了讲解: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楼先生隐瞒购房的情况,在离婚时也未特别注明财产情况,只是笼统地注明“其他财产归男方”。而若加上广东的这几套房产,两人财产的分割显然是不对等了,明显骆女士一方少分了不少财产。所以,楼先生的行为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嫌疑。骆女士可以就这个情况搜集相关证据,并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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