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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马庆云
我昨天从法理角度,依据当年琼瑶告于正抄袭胜诉案蓝本,来分析假若《新难兄难弟》出品方状告韩寒《乘风破浪》抄袭的话,胜算几何的文章,不期引起很多专业读者的兴趣。今天,好几位读者发私信,让我继续按着昨天的较真路数,聊一聊河南籍律师状告郭冬临的事情。
小品演员郭冬临今年春晚在北京卫视的舞台上表演了小品《取钱》。在这个作品中,郭冬临饰演一个好心人,帮助老太太躲避诈骗电话。而这样一个正能量的作品中,出现了一个河南口音的骗子画外音。很多河南籍网友认为这种编排,有意侮辱河南人,涉及名誉侵权问题。一位河南籍贯的律师,最近将这个小品起诉到了法院,被告方是北京卫视、郭冬临等表演演员和小品的创作者。目前,北京卫视方面的回应是,还没有收到法院方面的来函。
关于这件事件,一面涉及到了艺术创作的问题,一面又涉及到了司法问题,其实很值得影视剧目的创作人员们关注一下。网上的声音很有意思,很多河南籍贯的网友对这个小品表示不满。而不少非河南网友则认为,这位律师有借机炒作自己的嫌疑,对其质疑的声音不少。
老马并非河南籍贯,所以在言论的先天立场上,不在河南普通网友一边。而老马主业又是从事编剧工作,尤其是喜剧的编剧工作,可谓先天立场在编剧和小品这边的。但是,我想抛开这个先天立场,说一点关于理性与司法的认知。
先说司法的一边。这位律师的起诉状第一次送到法院的时候,被告知,有管辖权的问题,因此不能立案。这位律师到了管辖权所在地再次递交起诉状,才被收下。从感性角度来讲,地方法院也不愿意处理这类涉及到很大关注度的民事案件,尤其是这类案件一旦宣判,对任何一方的社会影响都十分巨大。所以,这个案件,不知最后是否会以不予立案进行处理。关于影视项目中的案情纠纷,很多都是用不予立案来进行处理的,因为司法上没有明确的解释,不好宣判。
而另一面,我想聊聊这位律师的诉求,就是让郭冬临等小品主创公开道歉,并赔偿每位河南人一元钱。这件事其实可以参考前年的花木兰协会谴责贾玲小品丑化历史人物花木兰事件。当时,贾玲是公开道歉的,涉及此事的卫视平台也删除了相关小品。很多网友为贾玲抱不平。实际上,若是花木兰协会真跟贾玲对簿公堂,这个协会案件获胜的可能性极大。
对比河南籍贯的这位律师,起诉郭冬临等人,不难发现,这位律师首先面对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法人或者法人代理授权。这位律师当然可以代表自己去起诉郭冬临,但是若想代表整个河南人群体,则需要获得全部河南老乡的授权文书。河南老乡上亿人,累死这个律师。所以,这位律师若是代表个人起诉《取钱》小品,胜诉的可能性不小,若是代表全部河南人,是无法取得代理资格的。
这是司法的一面。我们不妨再来聊聊理性创作的一面。《取钱》的编剧在此事爆发之后的公开“道歉”中说的非常巧妙,他说,自己是根据自己的山东方言偏向河南话进行的骗子配音。言外之意,我这不是河南话,我这是山东话杂交的河南话,您说我侮辱河南,找不着点。这位编剧,看似小聪明,实际上已经说出了自己的心虚——在一个通篇普通话的小品中突然加入一句河南口音的骗子画外音,在道德方面,是要被谴责的。
编剧在创作中,对这方面,其实都是非常谨慎的。那位说了,老马你的意思是,你们在写剧本的时候,不敢用方言写坏人喽?不是不敢,是自觉回避类似的事情。在一个通篇普通话的对白中,编剧们是尽量不让坏人操着哪种方言出现的。那是不是意味着,方言就不能参与到影视剧目的创作中了呢?
其实也不是。我们在创作方言作品的时候,绝大多数情况是,在一个方言语种中,同时出现正反人物,不刻意体现某种方言语种的人是坏人。拿郭冬临的这个小品举例子,若是开篇出现了河南话的片子口音,谨慎的老编剧们可能会在最后的地方,让郭冬临用河南话给媳妇打一个电话回去,说老太太给他免费的袜子做结尾,去对冲善恶。
我们的影视剧第一次出现这个问题。在好莱坞,几十年前就有类似的事情出现了。当时,好莱坞的电影中,出现了反面人物,是黑色肤色的,引起过同样肤色人的严重不满。后来,好莱坞电影就尽量避免刻意出现某种肤色的人群是坏人的桥段,一般都做均匀分配。也就是我上边说的,去对冲。
这次的事件,可能还没有引起影视创作圈足够的重视。作为影视剧的创作人员,我们在创作中应该尽量避免类似事情的发生,遇到作品需要的时候,应该要学会用自己的编剧手法去对冲善恶。这是电影人的自律,我们需要行内提倡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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