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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发现的文物,谁都知道,不能据为己有!但是,总还是有些“胆大”的主,以为挖出来的文物是无主之物,偏偏想据为己有!在本文开始前,我们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阐述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那么为什么总有人要对挖出来的文物动心思呢!下面,我们来看看,这次对挖出来的文物动心思的主角到底是怎么样的任务吧!请往下看!
4月23日,洪江区文旅广体局(文物局)接到市民举报,由古商城公司承建的“烟雨洪江”项目建设工地(原三中),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被附近一居民非法运走。据悉,此次被非法运走的文物共21件,均为古商城会馆、窨子屋构件,其中19件为红砂岩雕花柱础,2件青石座。
接到举报后,区文旅广体局(文物局)立即组织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处理。 了解情况后,工作人员立即与古商城公司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找到非法运走文物的居民。慑于法律的威严,该居民将文物如数归还。同时,工作人员还对项目负责人进行了教育批评,要求其在今后的施工中,如再发现文物,应第一时间向文物部门报告,并将文物进行就地保护。
下面,让我们随着摄影者的镜头,好好看看,这批文物到底是怎么样的!
本文图文主要信息来源于洪福洪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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