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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办公室到访一位王先生免费咨询法律服务,娓娓道来他的故事:俗语说得好,男怕入错行,如果选错了行业,不但会带来不顺,而且还会一步错步步错,误了一生的前程,造成遗憾。自从2018年7月18日我入职了安徽省某县医院,从此便开始了不顺的人生。
1、我当时正式签署合同的时间为2018年8月30日,医院给出的理由是卫健部门正式下达编内入编文件时间就是8月30日,但我的实际用工时间是从7月18日开始,请问此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是否能主张未签合同期间双倍工资赔偿?
2、我入职13个月以来医院一直未给我缴纳社会保险,后期迫于各方压力予以补交。医院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我是否可以以此单方面解除合同,是否可以要求赔付?
3、我与医院签署的合同内有违约金条款,2021年7月27日额申请离职,依据《劳动合同法》,医院从未对我出资培训,我也不属于保密工作,未违反竞业限制,不是服务期内,该合同内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是无效条款?我是否可以将已支付的违约金追回?
4、我申请离职时,医院要求离职时必须签署一份承诺书(内容如下:本人申请辞去解聘某医院工作,终止聘用合同并承诺自愿放弃在某医院工作期间尚未发放的各种奖励奖金、补助补贴,如:考核挂钩奖、双拥文明奖、年终风险金等所有一切福利待遇。)由于签署时劳动关系未终止,我被迫只能签。那么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单位是否能以此为由,不发放上述福利待遇?
肥猫来回答#肥猫说法#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综上所述,逐一回答王先生的问题:
1、若王先生能证明自己是在8月17日入职的,医院应在8月17日前与王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先生可以主张8月18日至8月30日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未依法购买社保,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观点,多指以离职时单位依然处于违法状态,已经补交,再次为由主张解除要求经济补偿风险较大。
3、若医院实际未提供专业培训,服务期违约责任,对王先生没有约束力。
4、王先生有处置自己的工资福利报酬权力,除非王先生有证据证明是在受威胁的情况下作出的承诺,否则该承诺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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