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本文共有 3148 个字,阅读大概需要 7 分钟。
有人认为公有制经济(指共产主义经济)不存在社会必要劳动范畴的同志一般认为,共产主义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根本不同,它的生产和劳动是在全社会范围内有计划地组织起来的,一切个别劳动都具有直接的社会劳动的性质,因此不存在个别劳动时间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局部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的问题。的确,未来共产主义制度下的计划经济一般说来能够保证各个局部劳动具有直接的社会劳动的性质(社会主义经济的各个局部劳动也开始具有直接的社会劳动的性质的一面)。
但是,应该看到,这只是意味着:
1.这种劳动支出从一开始就是全社会劳动支出的一部分,而不象资本主义社会那样,只有通过交换,才能后发地证明私人劳动是全社会劳动支出的一部分。
2.这种劳动支出相当于多少社会劳动支出,一般在劳动生产开始以前,人们就是预先明确的,因为每一种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是社会预先有计划地规定的,并不象在资本主义社会那样,商品的价格经常发生变化,只有经过交换才能确定私人劳动究竟具体地转化为多少社会劳动。
3.这种劳动支出是由社会来补偿的,不管劳动的效率是高还是低,一切劳动支出最终都要由社会来认账(例如,在特殊情况下生产了许多废品,其劳动耗费也是要由和只能由社会来补偿,制造废品的劳动也是社会劳动耗费的一个特殊部分),不象资本主义社会那样直接体现着私人生产者之间的物质利害关系。
所有这些,都不能否定在过渡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以后,仍然存在局部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存在社会必要劳动,存在个别的、局部的劳动时间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必然性。因为那时,人们之间的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比较不熟练的劳动和比较熟练的劳动的差别仍然不会完全消失。
正如恩格斯所说的:“两个人在一小时内所生产的物品,虽在同一工业部门内,但因劳动的强度和劳动者的技巧程度不同,也总是各不相同的;这样的不幸,不是任何经济公社,至少不是我们地球上的任何经济公社所能挽救的。”同时,各个生产单位的生产经营条件也是不完全相同的。因此,即使在那时,生产同一种产品的个别劳动耗费也是不相同的,从而需要运用社会必要劳动作为统一的标准来计量各种产品究竟代表多少社会劳动量,以便据此核算一切劳动消耗,并用来评价各单位经济活动的效果。
这种劳动支出相当于多少社会劳动支出,一般在劳动生产开始以前,人们就是预先明确的,因为每一种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是社会预先有计划地规定的,并不象在资本主义社会那样,商品的价格经常发生变化,只有经过交换才能确定私人劳动究竟具体地转化为多少社会劳动。
有的同志认为,在马克思的《资本论》中,社会必要劳动有两种不同的涵义,包含着不同的经济内容;有的同志更进一步认为,所谓两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是两个不同的经济范畴。
这些意见是值得商榷的。我认为,人们通常所说的社会必要劳动的两种涵义,实际上是同一社会必要劳动所包含的两个不可分割的内容,即一方面是“在现有的社会标准的生产条件下,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与强度,生产任一个使用价值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另一方面是“不仅在每个个别的商品上要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并且在社会的总劳动时间中,也要只把必要的比例量,用在不同各类的商品上。”在上述两个不可分割的内容中,前者的确定是以后者的确定为前提的。社会必要劳动只有既体现前一内容,又体现后一内容,才是完整的。
我们知道,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于庞大而复杂的资本主义经济是采用逻辑法进行叙述的:从分析最简单、最本质和最始基的关系开始,逐步上升到对复杂的、具有多种规定性的现象形态的说明。《资本论》第1卷所研究和叙述的,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本身当作直接的生产过程所呈现的各种现象。
在那里,舍象了流通过程的因素,假定这方面的条件是既与的。而到第2卷,则逐步纳入流通过程的因素进行分析,并且在第3卷中分析了资本的运动过程当作一个全体来看所产生的各种具体形态。这样,就把资本主义复杂的社会经济现象非常清楚地、有条不紊地呈现出来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作为价值实体的社会必要劳动时,也是先在第1卷把流通过程的因素(即社会供给与社会需要的关系)抛开来叙述的,因此把它定义为上述前一方面的内容。
接着,当叙述到第3卷的时候,当分析的不仅是单个的产品,而是各种产品的总量,当分析的进行需要把流通过程的因素纳入时,就考察了社会供给与社会需要的关系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形成的制约作用,以整个部门(或某一种类)的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确定作为分析的对象,通过对整个部门(或某一种类)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的确定来考察流通因素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形成的影响。所以,马克思指出社会必要劳动还有上述后一方面的内容,从而指出了单位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确定的前提。可见,上述两个方面的内容是统一的,它指的是社会为生产某一单个产品或某一种类产品而支出的必要的劳动量,并不形成为两个不同的经济范畴。
有的同志认为,上引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第830页所说的并不是社会必要劳动量的形成问题,而是社会必要劳动量的实现问题.或者说,所谓第一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指的是价值决定问题,而所谓第二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指价值实现问题.这样,逻辑的必然结论是:不能将所谓第二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纳入社会必要劳动的定义中。既然它不形成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决定价值,也就否定其作为社会必要劳动了。这是与马克思明明说它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符的。
如果所谓第二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决定价值(或形成社会必要劳动),那么就等于否定了价值决定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形成对于社会劳动按社会需要在各生产部门中进行分配的支配作用。但是马克思说得很清楚,“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废止以后,但社会化的生产维持下去,价值决定就仍然在这个意义上有支配作用:劳动时间的调节和社会劳动在不同各类生产间的分配,最后,和这各种事项有关的簿记,会比以前任何时候变得重要。”
马克思还直接说过,社会必要劳动量就是指生产满足社会需要总量的商品而支出的社会劳动量。他说:”价值不是由某一个个别的生产者生产一定量商品或个别一些商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是由这种劳动时间决定,那是在社会生产条件一定的平均下,把市场上现有的某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生产出来所必需的。”“假设有过大量的社会劳动时间被用在一个部门了,那也只会被支付以这样多的代价,好象所用的量恰好相当一样。[一个部门的]总生产物——即总生产物的价值。在这场合,将不等于其内包含的劳动时间,只等于其总生产物与其他部门的生产保持比例时,比例上应使用的劳动时间。”
由此可见,严格说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有一个统一的涵义,它调节着社会劳动在各个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使社会生产和社会需要联系起来;它作为一个社会共同的尺度,衡量着社会上一切产品的劳动消耗,促进各个地区、部门和生产单位的劳动的节约。
有的同志说,马克思在《资本论》和《剩余价值学说史》中,有不少地方说过,社会供给与社会需要的关系,只影响产品的价格,并不影响价值,因此体现社会供给与社会需要关系的所谓第二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属于价值决定(或社会必要劳动量形成)的问题,而属于价值实现的问题;否则就会使价值决定同价格(它经常由于供求状况而围绕价值而波动)相混同。的确,马克思除了说过社会供给与社会需要的关系影响价值决定和社会必要劳动量的形成以外,也常常说社会的供求状况只影响价格。这是不是有自相矛盾之处呢?我认为没有。
在一种情况下,社会供给与社会需要的关系影响价值决定和社会必要劳动量的形成;在另一种情况下,则只影响价格。前者指的是在比较长期内稳定存在的特定的社会供给与社会需要的关系;后者指的是经常发生变化的转瞬即逝的社会供给与社会需要的关系。
本文如果对你有帮助,请点赞收藏《经济史反思:“社会必要劳动”这一术语的具体涵义是什么?》,同时在此感谢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