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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陈卿媛)“安全一夜情”、“征服女秘书”,这样的话成了苏宁易购销售“第六感”避孕套的宣传语。为此,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宣传用语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对苏宁易购作出罚款处理。
被罚后,苏宁云商集团苏宁采购中心起诉了“第六感”避孕套供应商四川朗程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要求其赔偿罚款,但朗程公司不认,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已经明确表述“网站的网页参数及宣传全都是当事人自己负责设计、制作、发布的”,其还花了300块钱广告费。
但根据苏宁与朗程双方的合同约定,南京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朗程公司应赔偿苏宁采购中心105150元。
“征服女秘书” 成苏宁易购避孕套宣传语
2015年12月11日,有人在苏宁易购网站购买“第六感”避孕套,发现“第六感”避孕套在宣传时使用了“安全一夜情”、“征服女秘书”等字样,该人认为这涉嫌违法宣传,予以举报。
2016年10月14日,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决定书,认定苏宁易购网站上销售的“第六感”避孕套,使用的宣传用语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同时苏宁易购上销售的人初油,也违反了广告法,决定对苏宁易购公司罚款210300元。之后,苏宁易购公司缴纳了 罚款。
2016年12月1日,苏宁易购公司发函,称根据商品采购合同有关约定,该罚款应由苏宁采购中心负担。2017年4月5日,苏宁采购中心向苏宁易购公司汇款210300元。
苏宁起诉避孕套供应商 索赔11万
2017年5月,苏宁采购中心将四川朗程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起诉到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要求朗程公司赔偿行政处罚赔偿款11万元。
苏宁采购中心认为,2014年12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推广与销售主合同及商品自主上架协议等,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供应“第六感”避孕套进行线上销售,后因该产品以及案外产品“人初油”涉嫌广告宣传违法,被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10300元。
根据原被告合同约定,被告在对商品进行介绍宣传时造成原告任何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
法庭上朗程公司辩称,其并未进行违法宣传,违法宣传系原告或其关联公司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为,与被告无关;且原告主张的11万元罚款由来不清;即便被告存在违法广告资料传递行为,但原告及苏宁易购公司未经审查,擅自使用,也应承担相应责 任。
法院认定广告宣传谁做的无法证实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苏宁采购中心与朗程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苏宁采购中心利用其连锁店体系、互联网等销售渠道和市场推广平台,推广和销售朗程公司供应的商品,合同期限2014年12月16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之后双方又签订协议,苏宁采购中心授权朗程公司在苏宁易购网站对“杰士邦、第六感”品牌等产品根据苏宁采购中心的商品上架标准提供商品信息;朗程公司须按照苏宁采购中心制定的规范进行商品信息自主上架相关业务;朗程公司保证按规范约定真实准确的对自主上架商品进行自主图文描述及商品介绍,对上述所列说明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性负责,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朗程公司自行承担责任,若给苏宁采购中心造成任何损失的,朗程公司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第六感”避孕套的商品宣传,苏宁采购中心称系朗程公司通过SCS平台上传,苏宁采购中心仅作形式审核,然后出现在苏宁易购网站;朗程公司则称没有直接发布该广告,广告上传存在多种可能性。
一审法院认为,“第六感”避孕套的广告宣传是谁制作的,双方各执一词,但均无法证实。
根据《商品信息自主上架合作协议》约定,“苏宁采购中心向朗程公司开放相应的数据端口,朗程公司按规范约定真实准确的对自主上架商品进行自主图文描述及商品介绍”,故法院认定上述广告宣传系朗程公司所为。
因该广告涉嫌违法宣传,被行政机关予以处罚,虽然处罚的对象系苏宁易购公司,但根据双方约定,该损失应由朗程公司负责赔偿给苏宁采购中心。
鉴于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中认定的系两件商品违法宣传,并未单独区分每件商品的罚款数额,因两件商品违法内容基本一致,故按照公平原则,对于“第六感”避孕套的罚款推定为占50%,即105150元,该损失应由朗程公司负担。
被告:处罚决定书证实是苏宁做的
一审判决后,朗程公司上诉。该公司认为,违法广告宣传图文系苏宁易购公司自行设计、制作、发布,与其无关,理应由其关联公司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该公司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表述:“现查明:上述二件商品都是当事人在苏宁易购网站上用自营店的方式对外进行销售的产品,其网站的网页参数及宣传全都是当事人自己负责设计、制作、发布的。”由此可见,违法广告宣传不是该公司所为,与该公司无关,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企业主管行政机关,是经过大量调查作出的结论,以行政文书的严肃方式进行确定的,是确实可信的,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从证据效力上看,处罚决定书作为行政文书,又是直接证据,其证明效力大于其它证据,应优先予以适用。
该公司还称,处罚决定书中还特别载明“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上述两种商品每个网页宣传的设计、制作和维护费用(即广告费)都是300元”,如果是该公司上传的图文、信息,苏宁易购公司又何以会收取设计、制作、维护费。
该公司另外认为,武宁采购中心和苏宁易购公司作为专业电商,对广告信息不进行严格审查,擅自发布,理应承当行政处罚罚款。广告法也规定,“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后果其不自行承担,广告法的处罚就失去了意义。
苏宁采购中心就此表示,涉案商品的宣传材料就是朗程公司提供的,但因时间久远,已经查不到当时的记录了。
法院终审 供应商赔苏宁10万余元
经过审理二审法院认为,涉案“第六感”避孕套的广告宣传图文出现在苏宁易购网站上的时间是苏宁采购中心与朗程公司双方合同履行期间,该期间没有第三方在苏宁易购网站上销售案涉产品。根据上述约定,朗程公司上架销售的商品图文描述和介绍宣传等,应由朗程公司自主完成。
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合同期限内苏宁易购网站有关“第六感”品牌避孕套产品信息和广告宣传,由朗程公司制作和提供,苏宁采购中心已初步完成举证责任。朗程公司主张“第六感”避孕套广告宣传图文并非由其制作和提供,但其作为案涉商品唯一上架销售方和使用相应数据开放端口的约定方,应对其主张的反驳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处罚决定书针对的是苏宁易购网站主体,不能据此认定案涉违法广告宣传图文的制作和提供者即为苏宁易购公司。
朗程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案涉违法广告宣传图文系苏宁易购公司或他人制作和提供,故一审认定苏宁采购中心主张的事实成立,并无不当。且双方合同并未约定苏宁采购中心对朗程公司制作和提供的商品宣传图文是否合法负有审查的义务。
2017年12月27日,南京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朗程公司应赔偿苏宁采购中心105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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