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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桃花源的地名有很多,贵州铜仁、重庆酉阳、湖南常德、湖北十堰、江苏连云港、安徽黄山、台湾基隆、河南南阳、重庆永川等地都声称自己是桃花源原型所在地。陶渊明《桃花源记》中所述的“桃花源”原型究竟在什么地方?学术界尚有争议。有专家说桃花源就在贵州,我们来看看专家的是怎么证明的。
《桃花源诗》云“春蚕收长丝,秋熟靡王税”,从中我们得到的最重要的一条信息是,这里没有“王税”,封建王朝的剥削政策没有推行到这里。
武陵蛮虽则屡遭中原政权征伐,但由于地形险要,有武陵五溪等天然屏障,所以常使中原军队无功而返。为了加强对这一边陲地区的“控制”,自秦汉至清代雍正年间“改土归流”期间封建王朝多对其实行“羁縻”政策,即在该区设立郡县州等中央行政单位,在形式上表示其仍在中原政权管辖之下。而事实上,羁縻地区还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在承担对中原政权的义务上,远没有中原其他地区多。通常,在这些所谓的“边郡”、“旁郡”或“初郡”中,王税赋敛是无法征收的。
秦灭六国,建立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央集权封建国家,并在武陵山区设黔中郡,但对该区却实行“薄赋敛”的“优惠”政策,如《晋书》所载:“秦并天下,以为黔中郡,薄赋敛之。”汉承秦制,改黔中郡为武陵郡,虽则多次对该区用兵,以图征服,然收效甚微,不得已仍以羁縻政策治之。魏晋南北朝时,也就是陶渊明生活的时代前后,中央政权在该区还是推行轻徭薄赋的政策。《宋书》卷九七“蛮传”载:
“荆雍州蛮盘瓠之后也。分建部落,布在诸郡县……蛮民顺附者,一户输谷数斛,其余无杂调,而宋民赋役严苦,贫者不复堪命,多逃往入蛮。蛮无徭役,强者又不供官税。结党连群,动有数百千人,所在多深险。”
《太平寰宇记》也有类似记载。到了唐五代时期,这样的政策还在武陵地区延续。《新唐书·南蛮传》载“专于农,无贵贱皆耕,不摇役”,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苗族又被人叫做“莫摇”(没有徭役)。唐代著名诗人刘禹锡写过一首《莫猺歌》,其词云:
“莫猺自生长,名字无符籍。市易杂鲛人,婚姻通木客。星居占泉眼,火种开山脊。夜渡千仞谿,含沙不能射。”
其中“无符籍”的意思是“没有符伍与名籍”的意思,符伍是古代朝廷传达命令或征调兵将用的凭证;名籍即登记隶属关系的簿册。没有符伍与名籍就是不受中央政府管辖,不必承担徭役赋税。
五代时期,当时汉蛮双方战后所立的“溪州铜柱”地上有这样的记载:
“……王曰:尔能恭顺,我无科徭;本州赋租,自为攻占;本都兵士,亦不抽差;永无金革之虞,克保农桑之业……”
以上史籍皆说民武陵蛮所在区域是薄赋轻役或无赋无役的。对武陵蛮区,后世多延续这种政策,即便是在中原王朝鼎盛之时;若王权衰落,此区所设行政单位多成“废县”,赋税更是无法征收。而史籍所载,皆言汉蛮交界区域之情况,若武陵深处,其无“王税”则为必然。中原王朝的羁縻政策,客观地为武陵蛮民族营造了一个封闭的、与世严重隔离的、和平安定、没有税收、没有徭役的社会环境,这正是“秋熟靡王税”的桃源社会图景之一。
族社会组织和管理形式
《桃花源记》中之“先世避秦时乱,率妻子邑人来此绝境,不复出焉”云云,在自秦至晋五六百年间,桃源人与外界居然没有任何交往,只是“邑人”相聚,这种居住方式只能是宗族而已。而桃花源里“相命耕作”、“怡然自乐”的生活情景,又说明这个宗族内部也没有阶级和剥削。
自古以来,苗族都是以氏族、家族为中心形成的各自独立的聚落。苗族聚落内部的管理方式直到近代社会,一直沿用原始时期的氏族首领管理制度,由各氏族、姓氏首领或峒主分别管理各自的聚落,而这些聚落首领都是自然形成或经民主推选产生的。这样一种社会结构,一直到五代,在湘西永顺的《溪州铜柱记》仍能明白地反映出来。我们不妨来看一下潘光旦先生对《溪州铜柱记》的分析:
“《记》文末尾附有一系列姓名,表面上是统治者(指彭氏)的命官,实际上是地方的首领……其中彭氏八人、田氏四人、覃氏四人、龚氏两人、何氏、朱氏各一人……《记》文中再三说到‘无姓之首’与五姓大众如何如何,而《记》列名,却有六姓,势必有一姓除外,这大概是彭氏自己了……《记》文后面附刻有一段话,据说是‘五姓’群众自己提供的……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一些当时这一地区的族类的内部生活与统治者的关系来……彭氏,对外称溪州刺史,其在当地则是‘都头’……‘当都头’就是‘本都头’的意思。当初‘帅号精夫,相名殃徒’所表示的一般部落社会的首领制度……说到‘祖父本分田场土产’似乎表示土地还属氏族公有或氏族的支派所公有,土地的生产品由氏族成员公平分配,家族私有制似乎还没有建立起来。”
结合铜柱记的内容和潘先生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如下信息:直到五代彭氏入主五溪以前,这里的社会结构是以“精夫”为首领的部落社会首领制度,即便在彭氏入主后之后,对内称都头,对外称刺史,“精夫”不再为“帅首”,但各族内部还保留原有的姓氏首领制,在这些氏族中,社会财产归氏族公有,社会产品公平分配,家庭私有制尚未建立起来。
宋元之后,中原政权加紧了对这一区域的控制,将集权管理模式带入了苗疆深处。但即便是在这样的情况下,铜仁苗族还是保留着古老的氏族首领管理制,与中原各种管理制度并存。宋元之后,铜仁苗族的社会管理方式主要有合款制、理老制、寨老制等三种。
合款亦称合坛、议款,源于以娱乐为主的合鼓(苗语称博傩),是一种以地缘和宗族为纽带的民间自卫和自治的社会组织形式。合款的规模不等,由几寨、几十寨,甚至上百寨组成一个款会。由款首、自然领袖和保甲长按照规约、法律共同调处一些具体事务。款首的产生,由参加合款的村寨共同推选处事有方、德高望重的自然领袖担任,不世袭,不搞终身制。款首只有荣誉,没有特权,没有报酬。款首有执行款规的权利,同时也受款规的约束和群众的监督。款规是由参加合款村寨的代表共同协商拟定。
每项条款的提出,各村寨的代表事先须征得寨内多数群众的同意。款规一经确定,就成为大家必须遵守的规约,具有准法律效力。凡参加合款的村寨,发生大小纠纷一般都有款首和头目解决。款首须依据事实,不偏不倚地评论是非曲直,按照规约处理。发生违反款规的案件事件时,款首先约集寨老们商议,能调解的就调解,不能调解的则召集民众,当众念颂款词款规,听公众评议而后裁决。
理老一般由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熟悉古规古理、能言善辩、德高望重的男性长者担任。按其职能大小,理老一般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村寨理老,主要调解村寨内的一般矛盾纠纷,类似“仲裁人”。二是氏族理老,主要评判一些重大案件,类似于律师,在纠纷诉讼过程中,双方均可自请理老申辩。三是地方理老,主要职能是裁决本地区发生的重大纠纷,如田地、山林纠纷,纲纪、伦常纠纷,械斗、凶杀案件等,以及维系地方组织体系、民族尊严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参与区域、群落间的谈判。所有理老皆为自然形成或经民主选举产生。
寨老是苗族古规古理的基层执行者,不是自封,也不是世袭,由选举产生,也有自然形成。一般由村寨中年高德劭的男性长者担任。主要负责主持制定村寨内维护社会治安、公私财产、伦理道德的乡规民约,主持召开村民大会制裁违背规约的人和阻止一些事件的发生,调处村寨内部宗族与宗族之间、宗族内房族与房族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以及村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苗族上述的社会结构,和桃花源记反映出来的人人平等、个个自由的桃花源社会图景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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