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本文共有 1742 个字,阅读大概需要 4 分钟。
樱花寄语
单亲妈妈拒绝
“被负债”
女律师说
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颖琦
引 言
债务的背后不仅是金钱,更是一个家庭的幸福。单亲妈妈莫名“被负债”,律师作为法律人,有责任帮助处于弱势地位的她们守住应有幸福。
案情回顾
陈某与丈夫张某育有两个未成年孩子。因张某有赌博行为,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两个孩子由陈某抚养。
不久,刘某向法院起诉张某和陈某,称其于2018年6月至11月期间数次借款给张某用于公司经营,数额累计达100万元,张某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到期后未归还,经多次催讨未果。刘某认为,借款发生在张某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要求张某与陈某共同偿还借款1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收到传票后,陈某一下子懵了,她对该债务毫不知情。而张某又避而不见。因张某赌博,家中积蓄早已花费殆尽,离婚时夫妻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可分割,离婚后张某亦未按约支付抚养费。陈某每月工资有限,尚有两个未成年孩子要抚养,她无力承担这不知由来的巨额债务。
几经周折,无助的陈某找到了办案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律师在深入细致地了解案情的同时,指导陈某全面收集证据,积极作应诉准备。
庭审时,刘某主张这笔借款是张某经营公司所需,由此产生的收益用于家庭生活,因此即便只有张某一人在借条上签字,也应当是夫妻共同债务。
张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也未作答辩。
办案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陪同陈某出庭应诉,并提出抗辩意见:一是对刘某和张某间的借贷关系存疑,二是陈某不应为前夫的个人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后经多次开庭并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后,法院最终认定刘某与张某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关系,而刘某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来佐证借款系张某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法院遂认定该笔百万的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判决由前夫张某一方承担还款责任。刘某服判未上诉。
至此,陈某免于背负上前夫所欠之债,她和孩子们的生活也恢复如常。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案件。当时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而该司法解释现已被《民法典》第1064条所吸收。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的,或以一方名义举债,无明确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但又符合家事代理范围,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仅以一方名义举债,又无法证明或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的,且借款金额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则要通过“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来判断,是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否则不属于,而“是”抑或“否”,应由债权人来举证证明。
本案中,在刘某和张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前提下,反驳刘某对于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是陈某抗辩成功的关键所在。于是,遵循此思路,律师指导陈某收集证据,并向法院举证证明了张某在收到借款后立即全数转给案外人,转款后出现了其在澳门部分娱乐场所的消费记录。张某的借款并非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更未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而是有用于赌博的可能。借款是张某以个人名义所借,陈某从未对此作出借贷的共同意思表示,且数额巨大,远超出陈某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作出抗辩:该借款100万元不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陈某不应就该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抗辩意见,使单亲妈妈免于被动背负高额债务。
寄 语
遇到本案类似情况的当事人,尤其是女性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或离婚后意外得知另一方在婚内、在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下大额债务,被债权人要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时,要沉着冷静,主动寻求法律帮助,积极配合做好收集证据和应诉等工作。可结合法律规定,收集日常开支等证据证明家庭日常生活无借款需要或借款金额已远超自己家庭正常生活需求。另外,应当特别注意法律规定中对于债权人举证责任的分配。由此可让被负债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不至于陷入被动局面,从而降低“被负债”的法律风险。
END
编辑:采桑子
【来源:宝山女性】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本文如果对你有帮助,请点赞收藏《「樱花寄语·女律师说」单亲妈妈拒绝“被负债”》,同时在此感谢原作者。